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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三复习教案.§第38讲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、组织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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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三复习教案.§第38讲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、组织原则


 

§38讲 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、组织原则

教学目标:通过教学,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及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;初步学会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阐释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、国家职能的关系,明确国家机构活动原则,学会透过事物的现象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,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、法制观念。

教学重点:

1、准确理解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、国家职能的关系。

2、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。

教学难点:我国国家组织与活动原则。

教学方法:讲解法和比较法

教学过程:

一、国家机构

1、定义:国家机关的总和

2、性质: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。

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,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,必须同国家的性质相适应。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机构在判定行为规范时、处理对内对外事物,必须充分体现统治阶级意志,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。所以国家机构的性质必须与国家的性质一致,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本质。

3、设置: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是由国家职能决定。

(1)国家为保证其职能的实施,必须设置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各种国家机构。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,国家机构是国家职能实施的物质载体。

(2)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也会有所不同。

(3)国家机构不是一成不变的。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,并随着国家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发展。国家机构设置变化的依据:国家性质的变化、国家职能的变化、国家职能的重点的变化、国家职能实施方式的变化(由于经济体制的变化要求国家机构设置的变化)。

4、体系:

(1)从纵向看: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

(2)从横向看:国家元首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暴力机关

①国家元首

含义: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,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,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称谓:君主制国家,国家元首有国王、皇帝、沙皇、女王等的称谓;民主共和制 国家,国家元首有总统、主席等的称谓。

产生方式:君主制国家,国家元首的是世袭制,即父传子,子传孙的继承制;共和制国家,国家元首是选举产生,其中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是直接选举产生的;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元首是间接选举产生的。

职权:君主制国家,凡封建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至高无上的权力,是国家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等权力于一身;议会君主制国家元首不掌握行政权,是形式上、礼仪上的国家元首;总统制共和制国家,凡总统都兼任行政首脑,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,是实质上的国家元首。这里所说的实质上的国家元首是指兼任行政首脑,掌握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。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是指不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,他不掌握实权。

②立法机关。

含义:有权制定、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机关,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通常是指指议会或国会。

资本主义议会组织一般分为两院制和一院制两种情况;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是采取一院制,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。

③国家行政机关。

含义: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,又称国家管理机关,通常也称为政府。

行政机关产生的方式:有的由立法机关产生,比如议会制国家,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;有的由选举产生,比如总统制国家,由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。

职权:行政机关掌管国家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外交等各方面的事务,总管国家的大事。

④司法机关。

含义:是国家行使审判、监督守法的权力机关。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主要包括法院,有的也包括检察院。

作用: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,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,惩治违法犯罪,维护社会正常秩序。司法机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,作用非常大。

职责:法院主要审理各种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;检察院主要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监督审判等活动。

组成与分类:一般国家法院有初级法院、中级法院、高级法院三级,也有的国家多一个最高法院,为四级;根据审理普通与特定案件之分又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。专门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法院。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、海事法院、铁路运输法院、森林法院等。

⑤暴力机关

含义:它是国家机构中的特殊组成部门,包括国家的常备军、警察、监狱等暴力设施。

作用:是统治阶级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,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,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与利益。它是其它一切国家机关的强大后盾,离开它,一切国家机关都将失去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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